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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

興櫃更換主辦推薦券商 輔導期須重新起算

  • 2008-05-08
  • 工商時報
  • 【鄭淑芳/台北報導】

     伴隨著興櫃股價起動,承銷商搶案風急升,為遏止此歪風,讓興櫃公司在更換主辦推薦證券商時更為審慎,櫃買中心昨日新增法規,規定更換主辦推薦券商時,須再提出逾1%股份由新任主辦推薦證券商認購;且輔導期也須重新起算,達6個月以上,才得提升上櫃申請案。

     櫃買中心指出,為避免承銷市場惡性競爭,促使興櫃公司對更換主辦推薦券商更形審慎,並連帶強化承銷商之造市功能,櫃買中心修法規定,一旦興櫃公司提出更換主辦推薦券商時,須再行提撥逾1%持股,供新任主辦推薦券商認購,至於原主辦推薦券商原有持股並沒有義務要轉回給公司或是轉撥給新接任的主辦券商,可以自由在市場買賣。

     另櫃買中心強調,興櫃公司之協辦輔導證券商,尚未擔任興櫃之推薦證券商者,其應於公告日起一個月內,依規定取得該公司之股票3萬股以上,並以書面向櫃檯中心申請加入該公司之推薦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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