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體顯示:小│中│大
回上頁
│ |
中國時報 2008.05.09 三讀通過 四分之一立委提議 得邀總統國情報告
【中時電子報黃筱筠/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九)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強化有關總統赴立法院做國情報告的相關規範,條文中明訂經立法院四分之一立委以上提議,得邀請總統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並得在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提出問題,經總統同意後綜合做補充說明。 在國民大會廢除後,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但始終未曾建立憲政慣例,立法院內規也缺乏相關規範。陳水扁總統任內曾多次希望能赴立院做國情報告,但都被當時在野的國、親二黨拒絕,馬英九今年三月二十二日當選總統後,立法院也曾有意在馬上任後邀他赴立院做國情報告,但馬英九方面未同意。 依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總統國情報告並非憲法義務,除非總統同意並建立憲政慣例,否則即使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三讀通過,也不代表可強制總統赴立法院報告。 三讀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修條文草案明定,立法院得經全體立委四分之一以上提議,經院會決議後,由程委會排定議程,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另外,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得咨請立院同意,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也就是說,總統和立法院都可主動提出國情報告的要求。 修正草案並明定,立委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其發言時間、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而立委發言經總統同意,得綜合再做補充報告。總統應於立法院聽取國情報告日前三天,將書面報告印送全體立委。
|
|
© 1995 - China Times Inc. 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勿任意轉載違者依法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