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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8.07.25 

政院通過 胚胎幹細胞研究 嚴禁複製人
江慧真/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廿四日通過「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條例」草案,未來立院若審查通過,我國疾病治療技術將邁前一大步!儘管開放幹細胞研究,但為維護人類基因完整、尊重人性尊嚴,草案也嚴禁研發「複製人」、「製造雜交體」,違反相關規定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兩百萬元罰鍰。

     從全世界第一隻複製動物「桃莉羊」問世後,全球研究單位瞬間掀起「複製人」的討論風潮。體細胞核轉植製複製胚胎,進而複製人的可能性,除了可為醫療研究開創新頁,也引發胚胎使用的倫理爭辯。

     禁止以金錢或個人利益為報酬

     行政院長劉兆玄指出,胚胎幹細胞的研究管理,將採「合理禁止」與「有效管理」策略並行,對台灣生物醫藥科技發展、疾病治療技術創新與國民健康福祉提升,將有積極正面助益。

     該草案參考中國大陸、南韓、瑞典、印度等國管理規範,允許使用「生殖用之剩餘胚胎」,及以「體細胞核轉植製造研究用胚胎」進行研究。為免危害道德倫理及社會善良風俗,嚴禁對提供者誘以金錢或個人利益作為報酬,但可以酌給必要的費用。

     草案中規定,研究用的胚胎來源,必須是自然流產或依法施行的人工流產,或者依《人工生殖法》中規定可以提供研究使用的胚胎,或者以「體細胞核」轉植製造等;若違反規定,將可開罰研究人員最高十萬元罰鍰。

     違法重罰七年徒刑、二百萬元

     官員強調,依照現行社會通念,製造「複製人」的行為,將嚴重影響到社會倫理,導致社會倫長秩序崩解的行為,侵害社會法益甚大,將處以較高刑度的重罰,才能收到嚇阻的效果。

     草案第六條中嚴加禁止: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的研究,絕對不能植入人類或其他物種之子宮,也就是複製人,更不得以人工受精方式製造胚胎,甚至製造雜交體,以其他物種細胞核植入去核的人類卵細胞。此外,也不得製造「非懷孕目的」的胚胎。

     研究人員若違反上述規定,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二百萬元罰鍰的重刑;研究機構也將遭併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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