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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科技新聞

今日晚報 2008.07.24 

網拍不給退 消基會:業者違法
【中時電子報方佳怡/台北報導】

    在網路買到的衣服不如預期,賣家不同意退貨,合理嗎?消基會今(二十四)日表示,如果網路賣家有一定規模,屬於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經營者,也就是所謂的B2C(Business-to-Consumer)。這類賣家必須依消保法規定,讓消費者享有七天鑑賞期,而且辦理退貨不必任何理由,不必負擔任何費用,如果拒絕退貨,就是違法。

    如何判別賣家是否屬於網路企業經營者?消基會表示,最基本的方式,是觀察賣家是不是常態性的銷售商品,而不僅僅是偶一為之。例如:同一款商品的存貨量達三到四件、同一鞋款擁有二十二號二十八號尺寸任君挑選,這個網路拍賣賣家,很可能就是以營利為目的網路企業經營者,而非將個人的二手物品上網拍賣的個人賣家。

    消基會代理董事長謝天仁指出,根據上述標準來檢示目前網購、網拍消費型態,會發現處處可見違法賣家。許多標榜C2C(Customer-to-Consumer)的網路賣家因發展頗具規模,根本與B2C(Business-to-Consumer)沒兩樣,卻因現行網路賣家到底是C2C還是B2C兩者界線模糊,損害了消費者權益。

    謝天仁舉例,以Yahoo!奇摩超級賣家「東京著衣」來說,目前累計評價分數為十一萬五千分,也就是說,至少有十一萬五千位消費者在她的網路商店買過東西。而其賣場上的商品數量達一千二百件(以一日查閱),退貨條件卻明定:「無法接受美眉們以不適合、不喜歡、跟想像不同等理由要求更換顏色、款式或退款。」

    除了「東京著衣」這個賣家之外,消基會瀏覽Yahoo!奇摩拍賣、露天拍賣等兩大賣場,發現不少業績破萬,或是拍賣商品數量達百種、千種以上的業者,都以同樣的退貨條件來限制消費者退貨。

    謝天仁表示,像這類反覆販賣同種商品或銷售次數破萬的賣家,都應歸屬於企業經營者(B2C),這些賣家片面取消消費者受法律保障的七天鑑賞期,或限制退貨條件,依法並不生效力!

    謝天仁說,身處網路時代,網路拍賣平台儼然成為便利的通路,業者應協助消費者監督B2C的專業賣家,而不是放任賣家自訂違法的退貨條款來限制消費者、拋棄企業經營者的責任。謝天仁認為,更重要的是,網路平台業者應協助加以區分網路賣家為B2C或C2C種類,避免消費者遇到網購或網拍賣家不接受退費等不公平情形,而不是成為違法業者的幫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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