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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晚報  2008.05.09

十年回溯條款過關 結清罰鍰不須重考照

中央社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若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在2006年六月三十日前十年內,因未繳納交通罰鍰遭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待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不須重新考照,即可在五年內繳清罰鍰後直接申請核發。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陳根德等人在提案中指出,2005年十二月九日,立法院已修法刪除不繳交通罰鍰就吊扣或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的不合理規定,但因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導致修法前違反規定的民眾,仍因未繳清交通罰鍰被吊銷汽車牌照或駕照。

     提案指出,這次修法增訂回溯條款,可讓2005年十二月九日修正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汽車所有人、駕駛人,不會因舊法規定處罰。

     但交通部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經過十七次修正,從未有溯及既往適用的體例,若設回溯條款,對案件已執行、已遭吊銷駕照又重考駕照的民眾不公平。法務部也主張,應考量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問題。

     陳根德指出,根據召開公聽會後得知,2006年七月一日新修正條文生效後,仍有二十幾萬人因為舊法,未繳清罰鍰遭吊銷駕照,有修法的必要性。民進黨籍立委葉宜津也指出,因舊法遭吊銷駕照的民眾,若已再考上駕照不會太計較;若重考而未考上,修法等同給一條生路。

     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的條文為「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十年內,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修正前罰鍰不繳納,經易處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得於五年內繳清罰鍰後,申請核發」。

     換言之,在法定期限內未繳罰鍰被吊銷駕駛執照的駕駛人,待公布施行後,不需重新考照,只要將罰鍰結清就能重新請領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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