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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晚報 2008.05.09 罰單未繳吊銷駕照 立院通過回溯解套
【中時電子報黃筱筠/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九)日三讀通過將回溯八十五年至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間,因為交通罰單未繳交,而被吊銷牌照、駕照者,若在五年內繳清罰款,就可拿回遭到吊銷的牌照、駕照。交通委員會召委陳根德表示,依照交通部的估計將有二十七萬人可以受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九十四年修法刪除,不繳交通罰鍰者必須被強制執行吊銷牌照、駕照的規定,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則修法刪除有關停車費未繳納須吊銷駕照的規定,因此立法院在三讀修法放寬,通過「有限期回溯」,從八十五十月三十日起、到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之間違規者,若在五年內繳清罰鍰,就可拿回遭吊銷的牌照、駕照。 陳根德認為,駕駛人常常不知道自己已被吊扣執照,結果駕照被吊銷,卻無法達到處罰目的,目前根據交通部記錄,就有二十七萬位駕駛並不知道自己的駕照已經被吊銷。 陳根德等人因此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希望從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修法日起回溯既往,讓仍為舊法所苦的民眾可以解套。 日前在交通委員會初審此案時,列席的交通部次長游芳來認為,如果全面回溯,對於駕照被吊銷已經重考的人不公平。法務部也認為,法律溯及既往,原則是尚未處理的案件,對於已經處理的案件,無法溯及。 因此協商決定將回溯時間定為十年,但起算時間點則往後延至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也就是修法刪除停車費未繳納須吊銷駕照規定的時間。三讀通過的道交條例第六十五條修正為:「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十年內,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修正前罰鍰不繳納經易處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得於五年內繳清罰款後,申請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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