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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晚報 2008.05.09 立院三讀 子女姓氏有爭議時抽籤決定
中央社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戶籍法,明定將身分證交付他人,供冒名使用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三十萬元罰金。此外,子女出生登記姓氏有爭議時,由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非婚生子女則依母姓。 此外,這次修法也刪除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的規定。內政部次長簡太郎在內政委員會審查此案時表示,依據司法院釋字六0三號解釋,按捺指紋必須另外立法規定,不能在戶籍法中規定,因此刪除相關規定。 修正案並對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對於將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者,也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三十萬元罰金。 戶籍法首度針對子女姓氏爭議及私生子姓氏新增條文,明定在依相關法律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 另外為配合民法親屬編修正,自今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婚姻改為登記制,戶籍法也明定戶政事務所為結婚或離婚登記法定機關,並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或離婚登記書做為婚姻真偽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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