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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牛輸入比照韓?恐非事實

  • 2009-11-05
  • 新聞速報
  • 【中時電子報/綜合報導】

    根據熟諳國際法人士透露,十月二十二日由我國「駐美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ECRO)與美國在台協會(AIT)所簽訂的「狂牛症協議」(Protocol of 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亦即媒體所統稱之「台美牛肉議定書」),對照美牛輸韓與輸日的合約內容,有諸多原則性的不同,並非如官方所稱「比照韓國模式辦理」。

    據指出,我國與日、韓「進口美牛條款」最大不同之處,在於日本及韓國模式仍保有「自主把關」的權力,日本在這方面尤其嚴格。根據美國農業部所公布的輸日肉品條款,其中「加工條件」附註裡明定:「只有通過日本標準檢驗的美國牛肉生產廠,才能將牛肉輸往日本」,日本堅持必須由「自己人」長駐美國檢疫把關;而我國與美國所簽訂協議的第16條,卻明規定我國並不擁有親自把關、審理、鑑定的「自我保護權」。審理、鑑定、檢疫輸台牛肉生產廠的工作是由美方執行,我國僅會「被告知」檢疫的結果。

    一旦美國外銷牛肉發現狂牛症病例,我國與日、韓兩國依約所能採取的保護手段也有很大差異。韓國與美國簽定的進口條款中,即「合格/非合格產品」A項第二條規定,一旦美國肉品出現問題,「可在不告知生產國(美國)的情況下直接退回肉品」,而我國與美方所簽訂的議定書第九條則規定,我國必須等到「世界動物衛生組織」將美國本土列為狂牛症疫區後,才能「暫時」停止輸牛,且一旦疫情獲得改善,就必須恢復進口。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與美簽定之「狂牛症協議」第18條中,更為美國「小於30個月的牛隻,包括其腦、眼、頭顱及脊髓」部位的食用安全背書(認定其為「非特殊風險物質」),僅明定大於30個月的牛隻,其腦、眼、頭顱及脊髓部位為「特殊風險物質」。

    另外,據指出,若比較美韓、美日簽訂的肉品進口協議,我國用字遣詞多半以「可能」(may)、「或許」(maybe)等保留商議空間的敘述為多,而日、韓則相當精確,表明一旦進口肉品發生問題,將一概拒絕,不容有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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